[ 2019-12-28 13:26 股票网 ]
原文如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与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其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对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业务。
第四条 投资者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购,应当符合本条前款规定。
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六条 投资者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